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财务工作,有效发挥财务在核算管理和促进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财务手续须知
第三条 借款手续的办理:
1、基金会借现金或支票 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须由部门主管签字和单位领导签字。
2、杂志社借支票须履行借款手续并提前两天通知财务,由财务人员到晨星公司办理。
第四条 报销手续的办理:
1、报销须由经手人填写支出凭证,再由部门主管签字,到财务核对票据后请单位领导签字。
2、收据一概不予报销。
3、填写凭证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大写金额数字要工整清晰,禁止使用连笔字或自造简化字。阿拉伯数字不准连写。
4、每周二、四为单位领导签字日,其他日期不予签字。
第五条:票据粘贴:
填写支出凭证时,有单据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的自然张数,有效金额必须相符。各种附件应附在支出凭证背面。如附件张数较多,应从凭单右上角起按右至左顺序重叠粘贴,但不能遮盖报销金额。如单据过多,凭证背面不够粘贴时,另用白纸粘贴附在凭证背面。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单位领导。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 负责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三条 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发票或借款单,经单位领导 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四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和发票由经手人填写支出凭证并履行报销手续(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单位领导签字。如单位领导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1、个人劳务报酬;
2、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单位固定资产、大额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提取。
第十九条 工资由单位人事文员依据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员工工资表,交单位领导签字,财务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及核算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无误并报单位领导签字后,由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 后,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存入专用档案柜保管。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单位领导批准。